ANC韩国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规定,为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并迅速顺利地处理相关申诉,制定并公开以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本方针自2016年4月13日起施行。
公司为下列目的处理个人信息。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以下目的以外的用途,如使用目的发生变更,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规定采取获得单独同意等必要措施。
项目 | 收集及使用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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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信息/家庭信息 | 使用各种公司基础设施及享受福利待遇 |
教育/培训信息 | 公司内业务能力提升及评价 |
兵役信息 | 工作场所防护态势的职场/地区预备役编成等 |
收入及其他收益信息 | 工资、税收及保险等其他通过公司进行的金融/共济业务 |
信用信息 | 工资相关业务 |
医疗信息 | 人事、福利待遇及残疾人员工福利提供 |
通信信息 | 招聘、人事、退休后公司相关业务 |
其他信息 | 员工福利等业务相关福利待遇 |
① 公司在法令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有·使用期间或收集个人信息时获得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保有·使用期间内处理·保有个人信息。
② 各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有期间如下:
③ 公司在"依据其他法令需要保存的情况"下,即使保有及使用期间届满也可不销毁个人信息而进行保存。
① 公司仅在第1条明示的范围内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仅在获得信息主体事先同意或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令规定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②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在为调查目的根据法令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受到调查机关要求时,可向第三方提供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
① 公司为顺利进行个人信息业务处理,如【附件1】所示委托个人信息处理业务。
但是,公司另外如【附件3】所示委托职工个人信息处理业务,其详细内容通过公司内部系统单独公告。
② 公司在签订委托合同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在合同书等文件中明示禁止委托业务履行目的以外的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的技术性、管理性保护措施、委托业务的目的及范围、再委托限制、安全性确保措施、对受托方的管理·监督、损害赔偿等责任相关事项,并监督受托方是否安全处理个人信息。
③ 委托业务内容或受托方发生变更时,将立即通过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进行告知。
① 信息主体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令的规定,可以行使以下各项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权利:
② 根据第1项的权利行使,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规则附表第8号格式制作后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公司将立即采取措施。
③ 信息主体要求更正或删除个人信息错误等时,公司在完成更正或删除前不使用或提供该个人信息。
④ 根据第1项的权利行使可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人等代理人进行。此时必须提交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规则附表第11号格式的委托书。
⑤ 个人信息查阅及处理停止要求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第4项、第37条第2项但书规定,信息主体的权利可能受到限制。
⑥ 个人信息的更正及删除要求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6条第1项但书规定,其他法令明示该个人信息为收集对象时,不能要求删除。
⑦ 信息主体不得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令,侵害公司正在处理的信息主体本人或他人的个人信息及隐私。
公司处理【附件4】记载的职工个人信息项目及【附件2】记载的职工以外的个人信息。但是,公司处理的职工信息详细内容通过公司内部系统单独公告。
① 公司在个人信息保有期间届满、处理目的达成等个人信息不再需要时,立即销毁该个人信息。
② 从信息主体获得同意的个人信息保有期间届满或处理目的达成,但根据其他法令需要继续保存个人信息时,将该个人信息移至单独的数据库(DB)或改变保管场所与其他个人信息分离保存。
③ 个人信息销毁的程序及方法如下:
公司为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采取以下措施:
① 公司为总括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处理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信息主体的申诉及损害救济等,指定个人信息负责人如下:
区分 | 姓名 | 部门 | 职位 | 电话及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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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管理者 | 张美善 | 总务部 | 次长 | 070-4445-8254 [email protected]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具本一 | 企业附设研究所 | 理事 | 070-4445-8255 [email protected] |
② 信息主体在使用公司服务(或事业)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咨询、申诉处理、损害救济等相关事项可向个人信息保护管理者及负责人咨询。公司将对信息主体的咨询立即回复并处理。
信息主体可向下述部门申请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规定的个人信息查阅申请。公司将努力使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查阅申请得到迅速处理。
区分 | 姓名 | 部门 | 职位 | 电话及邮箱 |
---|---|---|---|---|
个人信息保护管理者 | 张美善 | 总务部 | 次长 | 070-4445-8254 [email protected] |
信息主体可向下述机关咨询个人信息侵害的损害救济、咨询等。(下述机关是与公司独立的机关,如您对公司自体的个人信息申诉处理、损害救济结果不满意或需要更详细的帮助,请咨询。)
①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于2016年4月13日修订。法令·政策或安全技术发生变更导致内容出现增加·删除及修改时,将在网站等公告变更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ANC韩国株式会社通过建设负责任的供应链管理体系,将矿物开采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侵犯人权、破坏环境等社会及环境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通过责任矿物管理,使所有合作伙伴不使用在非洲刚果民主共和国等邻近冲突地区10个国家非伦理开采的冲突矿物(3TG)及钴、云母,建立责任矿物管理流程并持续补充和管理。
为使责任矿物开采及采购能够伦理地进行,要求合作公司采用基于OECD供应链尽职调查指南制定的合作公司行为规范,与利益相关者一起遵守RMI(责任矿物倡议)的RMAP(责任矿物保证流程)。
为确认责任矿物使用情况,如果未能从合作伙伴充分获得必要信息,或合作伙伴提供与事实不符的信息,以及合作伙伴供应链内发现风险但不实施改善措施的情况下,可能会中断与该合作伙伴的交易。
ANC韩国株式会社将与所有合作伙伴一起积极参与禁止使用责任矿物的国际努力,通过这一举措履行保护人权及环境的社会责任。
ANC韩国株式会社为实现"超越客户期待的优质品质",全体职工共同努力。为提供超越客户需求和期待的产品和服务,追求持续的质量改善和创新。
ANC韩国株式会社基于ISO 9001:2015质量经营体系实施系统性质量管理。为有效运营质量经营体系,确保必要资源,持续监控流程绩效,推进改善活动。
ANC韩国株式会社认识到环境保全的重要性,在所有企业活动中努力将环境影响降至最低。作为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友好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ANC韩国株式会社基于ISO 14001环境经营体系制定环境目标及推进计划,系统性地实施。同时,定期评价环境经营成果,通过持续的改善活动为将环境影响降至最低而尽最大努力。